具生產性私有林限制採伐補償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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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09-10-20編修日期:109-10-20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91740507號

具生產性私有林限制採伐補償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9年10月20日林造字第1091740507號令發布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公私有林經營輔導政策,振興國產材,鼓勵林農申請林木收穫時,避免擾動經營範圍內溪流兩岸等敏感區位或受保全之對象等公益目的,依法所為限制採伐行為,造成人民使用之權利受限,核發限制採伐補償(以下簡稱本補償),以期維護生態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生產性私有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本補償:



(一)私有林地與國、公有出租造林地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有限制採伐之情形。



(二)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第四點核定森林經營計畫內之造林地(以下簡稱專案造林地),準用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實地勘查,有限制採伐之情形。



前項具生產性私有林包含屬農牧用地之國、公有出租造林地,但不包含私有保安林。



三、本補償之主管機關:



(一)私有林地、公有出租造林地及專案造林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有出租造林地: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前項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及大學實驗林管理處營林區。



四、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條件核定本補償範圍,要求申請人保留林木:



(一)環境敏感緩衝帶:



1.道路緩衝帶:位於公路法與市區道路條例所稱之道路、本會輔建之農用道路及人工林作業道之兩側,以保留林木寬度五公尺為原則,單側者,保留寬度三公尺為原則。



2.溪流緩衝帶:濱臨天然河道或溪溝地區,扣除溪流常年寬度,視溪流之寬度以保留兩側林木十至三十公尺為原則,單側者,以保留寬度三公尺為原則。



3.防火植生緩衝帶:鄰近森林火災地點,以保留防火樹種林木寬度十公尺為原則,單側者,以保留寬度三公尺為原則,緩衝帶內應移除衍生火災之燃料。



(二)受保護植物之緩衝帶:屬珍稀、瀕危或瀕臨滅絕之植物、生態系、棲地或復育區(以下簡稱受保全之對象),視受保護之範圍以保留寬度五至十公尺緩衝帶為原則。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保留需要之區位。



前項本補償範圍內,如經主管機關指定經營方式者,申請人得申請本補償。



五、本補償額度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面積不足一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



六、辦理方式:



(一)首次核發本補償作業:申請人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採運(取)許可證,並經伐採跡地查驗後,由主管機關於採運(取)許可證及伐採區域位置圖註明核定本補償之範圍,依完成查驗之當年度製作補償清冊(如附件一),核發本補償。



(二)第二年以後年度之受理作業:



1.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二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檢具主管機關核定之採運(取)許可證、伐採區域位置圖及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向受理機關申請本補償,逾期者當年度不予受理。



2.主管機關經受理機關轉送申請人申請資料後,應實地赴造林地勘查,確認限制採伐範圍內符合第四點規定後,製作補償清冊(如附件一),核發本補償。



七、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核發本補償:



(一)環境敏感緩衝帶應保留之林木未經主管機關同意遭砍除。



(二)受保全之對象遭毀損或移除。



(三)違反森林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之三規定。



(四)喪失本補償範圍之土地合法使用權源。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因天然災害、病蟲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林木或受保全之對象受損,經主管機關認定可再復育者,仍得核發本補償。



八、申請人發生異動時,應填具變更申請書(如附件二),送交受理機關轉送主管機關,經核准後,得作為採運(取)許可證之補充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於第六點第一款所定完成查驗程序或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期限前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得核發本補償。



九、本要點得依本局政策規劃推動情形,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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