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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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森林法規定,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
一、為預防水害、風害、潮害、鹽害、煙害所必要者。
二、為涵養水源、保護水庫所必要者。
三、為防止砂、土崩壞及飛沙、墜石、泮冰、頹雪等害所必要者。
四、為國防上所必要者。
五、為公共衛生所必要者。
六、為航行目標所必要者。
七、為漁業經營所必要者。
八、為保存名勝、古蹟、風景所必要者。
九、為自然保育所必要者。

保安林仍屬森林之一種,為涵養水源、捍止土砂等社會公益之需要,在一般林地中劃定一部分具有涵養水源、捍止土石崩落、防止海風、飛砂為害…等功能之林地,並以較嚴謹之法令規定限制開發,加以經營管理。其目的在於發揮森林保育水土及防護自然災害之效果,而非在於生產木材或森林副產物。依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規定,為發揮保安林之效用,對公路、鐵路、水庫、電源、水源、集水區、沿海等 地區,依照社會環境之需要,重新檢討予以擴大,編入保安林。

花蓮縣境,山勢陡峻,地質脆弱,河川短促,每逢颱風豪雨侵襲,山洪暴發,嚴重危害下游居民生命、財產及公共設施之安全,乾燥季節則水源易枯竭,以致水源不足,爰依森林具有涵養水源、預防水害、風害、土砂捍止、維護景觀、護漁等特性編定保安林,並依其編入目的分為下列 6 類保安林:
編入目的 保安林種類 筆數 面積(公頃) 百分比(%)
主要功能包括調節河川流量、延緩洪峰發生時間保護水庫及下游居民,涵蓄水源增加地下水,供灌溉、發電或飲用水。 水源涵養保安林 17 9,870.060083 32.19
主要防止崩落之砂土損壞道路,淤積水庫庫、溪流而釀成災害。 土砂捍止保安林 9 20,198.400194 65.87
以不同高度、寬度之林帶減緩入侵強風之速度,使後方耕地、房舍、設施等得到保護。 防風保安林 6 262.936196 0.86
以良好的森林被覆維護風景名勝及古蹟之安全,而保安林本身亦為自然景緻之一部分。 風景保安林 2 235.150968 0.77
在海岸第一線構築之林帶阻絕或過慮強風攜入之砂粒,保護農田、房舍公共設施等免遭飛砂掩埋。 飛砂防止保安林 2 54.023442 0.18
藉森林形成之遮蔽陰影吸引近海魚群聚集有利於近海漁業之發展並兼具保護漁港功能。 漁業保安林 1 45.132187 0.15
合計   37 30,665.703070  

本分署保安林計37筆,面積為30,665.703070公頃,占轄管林地9.56%,其中大部份係於民國初期編入,迄今已有多年,各種保安林之林況、地況及環境因子暨原有保安林圖、簿及施業方法與實際有相當大差異,為加強經營管理提昇保安林之功能,達成水源涵養、國土保安、社會公益之長遠目標,依據「保安林經營準則」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依保安林編號別,每10年施行檢訂,必要時得提前辦理之。檢訂時應通盤檢討保安林之原編入目的、調查林相、林況、地況及清查地籍,檢訂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之」,藉以修正各種保安林施業方法。

為發揮保安林預期之功能及符合林地之最大利用效益,林業保育署訂有長期循環檢訂調查計畫,以掌握最新林況、地況資料,為妥適之經營。又為因應台灣地狹人稠,對土地資源需求日益殷切,自86年度起加速辦理該等保安林之檢訂清查工作,依森林法及解除保安林審核標準之規定,審酌各該保安林編入目的、林況、地況及環境因子等變遷情形,檢討保安林存置之必要性,凡無繼續存置之必要者,即依法辦理解除,檢訂結果如發現濫墾、濫建、濫葬、草生地、散生地、無林木地等非營林情形,則函送有關單位加強取締收回造林或編定造林計畫,實施造林,俾發揮保安林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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