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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保安林
保安林是森林環境之特定功能用於防禦危害而發揮公眾利益者,保安林經營之目的在於發揮森林保育水土及防護自然災害之效果,而非在於生產木材或森林副產物。
設置保安林之目的在藉由森林植物之樹冠枝葉幹等截留雨水、被覆地面以減少沖蝕,保護土地,或藉植物擴展之根系固著土壤、增加土壤孔隙;達到鞏固土石、涵養水源之作用。換言之,保安林係利用森林覆蓋之功能,以保安國土、防治災患與增進公益為目的,依森林法予以編訂而管理經營之森林,而沿海地區之保安林則以林木構築成屏障,阻擋來自海洋之強風、鹽份之侵襲,達到防風防潮之效果。
依保安林經營準則規定,保安林依森林法法第二十二條編定目的,分為下列各類:
一、水害防備保安林。
二、防風保安林。
三、潮害防備保安林。
四、鹽害保安林。
五、煙害防止保安林。
六、水源涵養保安林。
七、土砂捍止保安林。
八、飛砂防止保安林。
九、墜石防止保安林。
十、防雪保安林。
十一、國防保安林。
十二、衛生保健保安林。
十三、航行目標保安林。
十四、漁業保安林。
十五、風景保安林。
十六、自然保育保安林。
台灣地區地理環境特殊、山高坡陡、河短流急、地質脆弱,加以颱風、地震頻繁,容易造成山崩,致使洪氾及土砂災害頻傳,編定足夠與適當之保安林並予良好的經營管理對維護國土保全實在非常的重要。
花蓮縣境內保安林種類
花蓮縣境內保安林共有水源涵養、土砂捍止、飛砂防止、防風、風景及漁業等6種保安林;以編號計算,共有37筆保安林,面積約30,665.703070公頃。
區位 |
筆數 |
面積(ha) |
事業區內 |
15 |
27,731.789520 |
事業區外 |
18 |
1,466.264469 |
事業區內外 |
4 |
1,467.649081 |
合計 |
37 |
30,665.703070 |
保安林的經營管理
依據森林法規定:「保安林的經營管理,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因此,本分署為落實保安林經營管理,除依最新科技資訊辦理保安林檢訂及檢討無法恢復營林部分、適時依環境狀況適當擴編保安林,並遏止不法之侵占與濫墾,以發揮保安林編入目的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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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