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予機關。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
補助項目 |
補助法令 |
申請期間 |
資格條件 |
審查方式 |
個別受補助者金額上限 |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
社區林業計畫 |
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
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 |
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室等與社區事務相關之非營利性團體、基金會、合作社及大專院校。 |
案件受理後,由承辦單位整理分析,並對形式要件及內容要件加以分析、評估,經會審會議(聘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審核)審核後函復審查結果。 |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起步型計畫以新臺幣15萬元為上限;進階型計畫以新臺幣40萬元為上限(須依計畫書內容實際評估),每一申請單位一年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瀏覽人次:145
最後更新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