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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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業務概況

  1. 林地業務包含國有林地之地籍管理(林地登記異動、移交接管、撥用等)、林地特別放租管理(公共設施、公用事業等用地)、礦業用地管理(含土石採取用地)、濫墾地清理暫准放租地管理(暫准放租田、旱、建地等)、租地造林案件管理等;目前執行專案計畫有「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尚未完成造林之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處理方案暨執行計畫」等;另配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地方政府辦理「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等。
  2. 租地造林的輔導
    租地造林絕大多數是早期配合政府政策,希望藉由民間人力,進行濫墾地的復舊造林,以彌補政府資金不足的問題。然而由於社會環境的變遷,木竹材價格低迷,工資成本提高,影響許多租地造林人繼續撫育造林的意願,甚至有違約種植檳榔、果樹、茶樹等農作物的情形。為減少林地不當使用,提高森林公益效能,本分署已積極加強輔導改正造林。
  3. 一般林地租賃的管理
    對於國有林地放租,除舊有租地續約、森林法第八條有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之必要用地、或依據礦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租地外,其餘已不再放租。已出租地除要求承租人依約定用途使用外,並責成巡視人員加強護管,特別是對於採礦或土石採取地區均列為重點巡視區,同時豎立界樁或標示,以防止不法或違約越界等情形的發生。
    此外,為落實租地管理工作需要,本分署已建置「林政業務管理系統」將各項租地納入管理,以有效掌握租約目前狀況及追朔相關歷史資料或參考其他租地案件辦理情形,並有統一標準辦理各項租地業務。
瀏覽人次:9643 最後更新日期:201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