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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11-10-12編修日期:111-10-12發文字號:林政字第1111631060號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森林火災之防救工作,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森林火災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 2 點規定,就主管之森林火災,依災情狀況訂定本通報層級規定,以傳達相關災情俾便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二、森林火災依下列規模進行通報,層級如下:
(一)延燒面積未達十公頃,由各林區管理處逕予動員所轄工作站救火隊,直接撲滅林火,及通報當地消防單位依消防法第二十五 條規定配合防救,並將撲救情形通報林區管理處及本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森林火災防火中心。
(二)延燒面積十公頃以上未滿一百公頃者,於火場設置前進指揮所,並由各林區管理處ICS精英小組接管緊急應變處理事宜,及通知當地所轄屬消防局、直轄市及縣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員蒞火場前進指揮所,俾辦理火場指揮、協調、通報、派遣事宜,並將撲救情形通報本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森林火災防火中心。
(三)延燒面積一百公頃以上未滿二百公頃者,由各林區管理處通報本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森林火災防火中心,由本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其延燒面積達 100 公頃以上者,除依規定通報外,並由本局通報農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秘書室主任、研考科科長及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四)森林火災延燒面積二百公頃以上未滿三百公頃者,成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森林火災緊急應變小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除依前款規定通報外,並通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主管政務委員、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處長及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五)森林火災延燒面積三百公頃以上,依前款規定通報外,並通報行政院長、行政院副院長、院長辦公室主任;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簽報院長核可成立「森林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後,立即通知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害影響程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以上通報層級,詳附如通報層級規定表。
三、通報頻率,林區管理處每隔 2 小時通報本局 1 次,本局除災情有變化應隨時報告外,每日逢8:30、12:30、16:30作後續通報,迄熄滅為止。
四、通報內容應包括火災發生時間、發現時間、地點、林地現況、動員撲救情形及請求支援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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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