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095-08-03編修日期:111-12-06發文字號:林管字第1121720972號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51720967 號函訂定全文 8 點
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1081720572號令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1111720059號令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林管字第1121720972號函修正第1點、第2點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為保育國家森林資源、維護自然生態環境及辦理森林經營施業需要,並保障國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林業保育署,執行機關為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
三、各執行機關執行管制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以下簡稱保七總隊)第四大隊至第九大隊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四、本要點所稱林道,指為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林場長期使用之道路,或專供林業經營運輸之道路。
五、管制範圍為林道本體及其沿線週邊之林地,並依執行機關公告為準。
各執行機關應將管制範圍及事項於林道入口處及機關網站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公開。
各執行機關於實施林道管制前,應先與當地居民或原住民族部落溝通說明。但有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六、各執行機關應注意林道通行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管制機動車輛進入:
(一)為保護貴重木、野生動物或其他國家森林資源所必要。
(二)林道及其沿線周邊林地有崩塌、落石、路基掏空、降雪、路面結冰等情形,有危害人民生命安全之虞。
(三)有破壞水土保持、污染水源、影響行人安全,或其他影響森林環境情形。
(四)執行機關辦理各項森林經營施業,有管制車輛進入之必要。
前項管制車輛種類及措施由執行機關視實際執行需要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各執行機關應視森林資源管理需求,隨時檢討林道使用情形,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有颱風、豪雨、土石流、森林火災等災害發生時,執行機關應配合相關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之災害應變措施管制人車進入。
七、各執行機關執行林道管制得設管制站或柵門,管制車輛之進出。通行時間由管制站視實際需要陳報執行機關核定後執行。
前項管制車輛限制通行時間允許通行之車輛如下:
(一)因公務需要必須通行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執行救災任務之車輛。
(三)當地居民因居住、生活或工作必需通行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四)其他經執行機關同意者。
柵欄除於車輛通行時打開外,應隨時關閉上鎖;並應設置行人可自由通行之通道。
機動車輛擅自闖入管制之林道,有破壞柵欄或管制設施、毀損林木、生火野炊、破壞水土保持等情形者,執行機關得依民法、刑法或森林法等相關法令追究其責任。
管制人員每日於上午及下午至少各與工作站聯繫一次,倘遇特殊狀況隨時與保七總隊各所屬大隊或當地警察機關進行聯繫。
各執行機關、工作站應不定期以電話或派員前往管制站督導、抽查,並將抽查報告送執行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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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