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山屋經營管理及住宿申請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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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02-07-02編修日期:104-04-01發文字號:林育字第1041750027號
1.102年7月2日林育字第1021750637號函核定
2.104年4月1日林育字第1041750027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完善轄管步道附屬山屋(以下簡稱本山屋)之經營管理與住宿申請作業,促進公共資源之公平利用,降低各類活動對步道之衝擊及環境干擾,訂定本須知。
二、本山屋係供林業與相關公務使用,並得兼提供從事登山健行、森林生態體驗及環境教育等相關步道活動之特定對象住宿利用,非以營利為目的。
三、本須知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局,本山屋之管理機關為其所屬之林區管理處。
四、本局能高越嶺道天池山莊、北大武山步道檜谷山莊、嘉明湖步道向陽山屋及嘉明湖避難山屋等山屋,其經營管理及住宿申請作業,應依本須知辦理。
五、各管理機關得依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並參酌設施特性、維護管理及市場因素等,訂定本山屋費用標準,送本局備查後公告,調整時亦同。
六、各管理機關應依以下規定辦理民眾住宿山屋之申請:
(一)以公開之網路系統,開放受理住宿申請案件,並以系統自動抽籤方式排定入住名單。
(二)管理機關應於住宿申請之網路系統提供山屋簡介、住宿注意事項、住宿申請流程、處理方式、費用標準、退費及違規停權規定等資訊,並提供住宿申請人登記入住隊伍組成、住宿時間、行程計畫及聯絡方式,作為住宿申請事宜之聯絡通知管道及山難事故救援之參考資訊,提升登山安全。
(三)實施收費之山屋,經通知列入該山屋入住名單者,應於指定期間內,依管理機關訂定之費用標準將費用匯入指定帳戶,並於入住時出示訂單及匯款收據,供山屋管理人員查驗。
七、本山屋管理人員應請住宿隊伍各人員出示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證件,依住宿名單入住,以維護山屋住宿秩序及公平性。未列於住宿名單、應繳費而未繳費或無法證明其身分者,管理人員得拒絕其入住。
八、本山屋管理人員得視實際需求,調配利用山屋空間,優先支援救難人員或收容情狀危急之避難人員,以避免其緊急危難,不受本須知之限制。
九、管理機關應訂定本山屋及其所屬步道之緊急救護計畫,送本局備查,修正時亦同。前項緊急救護計畫內容應含實施對象、適用範圍、救護器材設備配置、人力編組、通報方式與後送作業方式,並彙整週邊醫療機構及直昇機預定起降位置等資訊。
十、管理機關應將住宿空間配置圖、住宿注意事項及緊急避難逃生圖,置於本山屋明顯光亮處。
十一、管理機關因林業公務、救難演練、教育訓練、學術研究或林業推廣等經營管理需要,得預先減少開放住宿人數或暫停受理住宿利用申請。
十二、民眾申請本山屋或入住時有下列情事者,管理機關得停止其申請及入住本山屋之權利:
(一)於山屋內大聲喧嘩經勸阻仍未改善者,依情節輕重,全隊停權三至六個月。
(二)未依申請時之入住名單入住者,全隊人員停權一年。
(三)如查獲未持有山屋入住許可相關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逕自住宿山屋者,全隊人員停權一年,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盜用他人身分證字號申請者,停權一年。
(五)逾期未繳費,以欺瞞或偽造證明方式入住者,全隊人員停權三年,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以上情事於三年內累計發生3次(含)以上者,永久停權。
(七)未經申請,經管理人員依據現場入住情形同意入住者,全隊人員應停權六個月。如需繳納費用,但未於期限內繳納者,全隊人員永久停權。
(九)如用火或用電不當致造成災害者,全隊人員永久停權,且須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十)以非法程式進行申請或干擾系統,致他人權益受損或系統損壞者,全隊人員永久停權,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以上所稱「全隊人員」,包含實際入住名單及申請入住名單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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