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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公告小犬颱風後自即日(112年10月13日)起開放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漂流木(自113年6月7日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包含花蓮地區,本撿拾公告即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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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公告機關:花蓮分署地點:花蓮縣
花蓮縣政府公告小犬颱風後自即日(112年10月13日)起開放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漂流木開放區域及注意事項
一、開放撿拾區域:
(一)和平溪(不含和平工業區專用港)以南至和仁卡南橋。
(二)崇德隧道口至奇萊鼻海岸景觀區(不含花蓮港)。
(三)美崙溪出海口至台東縣界之海灘(岸)。
(四)石梯漁港。
(五)縣管河川 。
(六)本縣中央管河川 ,包含花蓮溪水系(11條主支流)及秀姑巒溪水系(26條主支流)之國有林區範圍外區域 。
(七)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南華工作站轄:編號2635保安林-花蓮縣壽豐鄉山嶺段730、732、736、52 至56、59 至62地號。編號2602保安林-花蓮縣吉安鄉海濱段852、283 、282、238地號,東昌段630、562 、149地號;花蓮縣花蓮市福德段546-5 、546-6 、福德段547,福德段546-6及547小部分。
(八)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玉里工作站轄:編號2605保安林- 花蓮縣豐濱鄉長虹段817地號。
二、前揭區域自即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為止,居住或設籍於花蓮縣之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三、注意事項:
(一)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漂流木不得裁切;如拾得具有國有丶公有丶私有註記丶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轄下分署或直轄市丶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第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丶公有、私有註記丶烙印之漂流木,得由拾得人將撿拾漂流木運至下列地點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
1.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新城工作站(地址:花蓮縣新城鄉中山路49 號 電語 :03-8611002 )
2.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南華工作站(地址: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六段117 號 電語 :03-8527526)
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萬榮工作玷(地址:花蓮縣鳳林鎮林森路99號 電語 :03-8751704)
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玉里工作站(地址:花蓮縣玉里鎮 中華路 414 電語 :03-8885450)
5.花蓮縣政府(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 :03-8233689)
(二)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應依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 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原農業委員會)「 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
(三)民眾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身份證作為身分 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份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五十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民眾欲撿拾縣管河川之漂流木,須事先向本府建設處水利科提出申請。
(五)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 區 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 行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倘於撿拾清理期間內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自發布日起本公告自動失效,不得再繼續撿拾,另撿拾漂流木期間請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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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57 最後更新日期: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