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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科技監控逮人犯,國有林地棄置廢棄物涉重刑
     花蓮林區管理處於106年9月起發現國有林地內(花蓮縣吉安鄉福華段範圍),遭人傾倒廢棄物,為能將行為人繩之以法,立即透過攝影機及空拍機展開以圖追人(車)監控蒐證,並將蒐證資料提供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追查,於106年12月底循線查獲嫌疑人4人,現地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協助確認垃圾為事業廢棄物初估約10公噸,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送警方訊問後移送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請嫌疑人立即配合清除。
    林管處表示,因轄管林地面積遼闊,地處山區人煙稀少,部分民眾貪圖便利或認為不易察覺等因素,隨意將垃圾或事業廢棄物傾倒於荒僻的產業道路旁或山林中,不但造成污染,後續的清理費用也是全民買單。有鑒於此,該處為了有效防止破壞國土情事,擴大林地防護,除加強巡視頻度,更廣為應用科技器材監控國有林地,包括無人機及監視器設備等,另外與在地社區、登山、環保團體結盟,並廣召森林監測調查志工,廣布國有林地監視網絡,已成功舉發多起違反森林法案件。此外,林管處積極與檢察署、警察單位密切合作,除建立檢警林平台也定期召開國土保育相關座談共同守護山林。就在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2月4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查緝國土保育暨環保犯罪座談會」宣誓加強取締擴大偵辦違反國土保育案件後,於12月底一舉查獲4人於楓林步道旁林地遭傾倒廢棄物案,也是類此案件查獲人數最多的1次。
    於國有林地棄置垃圾廢棄物等行為,係違反森林法第43條:森林區域內,不得擅自堆積廢棄物或排放污染物之規定,違者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如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依法將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廢棄物清理及造林復育費用,亦需由行為人負擔。林管處再次呼籲,森林是全民的資產,需要大家共同來守護,在廣佈監視網絡下,民眾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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