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重要作業地區防火安全檢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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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089-07-10編修日期:089-07-10發文字號:林政字第891720300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政字第 891720300 號函訂定全文 10 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各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轄內林產處分、造林、礦業、防砂治水、森林遊樂及其他工程等重要作業地區之防火安全檢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重要作業地區,在訂立契約時,應列明依照本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防火安全檢查。

三、重要作業地區之工寮及各項作業設備,均應符合本要點第六點之安全標準規定,由管理處主辦單位會同林政課派員實施防火安全檢查合格後,始得開工。

四、重要作業地區除開始作業時,第一次檢查及不定期抽查應由管理處辦理外,每月由工作站檢查一次以上,並將檢查結果於次月五日報送管理處核備。

五、重要作業地區之防火安全檢查或抽查,如發現其防火設備及措施不符合規定,應隨時指明通知其改善,經警告三次仍未改善者應予停止作業;但認為影響防火安全重大者應予即時停止作業,俟其改善檢查合格後再准其恢復作業。

六、管理處及工作站對重要作業地區之防火安全,應依照下列各項安全標準檢查之,並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列表(按下列各項)送管理處處長核閱後備查:
(一)辦公廳、宿舍、工寮與爐灶
1.辦公廳、宿舍、工寮及廚房、浴室,應使用鋁皮或防火材料搭蓋。如係臨時性而且交通不便、搬運困難、就地取材者,仍應以防火安全材料搭蓋(禁用油毛氈或樹皮),周圍並應開闢防火線十公尺以上。
2.重要作業地區所使用爐灶,以水泥磚為準,按作業期間長短、人員之多寡,由管理處指定;浴室爐灶周圍應以鐵皮隔離建築物以免過熱。
3.爐灶上下或周圍,禁止堆烤薪柴或易燃物品。
4.煙筒應離屋頂八○公分以上,並應加蓋鐵皮帽(浴室同)以防範火星飛揚。
5.煙筒與屋頂、天花板或橫樑相接處應保持間隔,並以防火材料隔熱。
6.爐灶不得靠近壁板,中間應以防火材料隔熱,否則留空間二○~三○公分。
7.爐灶之殘火應確實以水澆滅後,人員始可離開。
8.工寮及爐灶周圍相當距離內,應保持清潔作為固定防火線。
9.使用照明燈火,應備有安全隔離設備。
10.在適當地點應開設貯水池或配置貯水桶。
11.重要作業地區,除有規定興建工寮或其附帶設施外,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搭建簡陋之自用工寮。
12.辦公廳、工寮、宿舍及廚房,應各配置乾粉或泡沫滅火器(懸掛藥效限期卡)及水桶(五十加侖鐵桶裝滿水)兩只、砂包若干,及其他必要之救火工具(數量由管理處酌定)、
(二)集材機
1.每部集材機邊,應準備砂、水、救火工具等防火設施(數量由管理處酌定)。
2.集材機應備有廢汽油桶改製鐵罐,作為工人烤火之用。
3.集材機周圍應開闢寬十公尺之防火線,並清除一切易燃物。
4.汽油、機油等易燃燒物品,應隔離集中保管並標明「嚴禁煙火」。
(三)防火器材
1.工作站各地區之消防救火器材應維護整修,時常檢查。
2.器材數量應隨時清點相符。
3.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四)救火隊
各有關單位(包括承採包工業者)應按實際員工人數,比照管理處森林救火隊管理要點」組織救火隊,實施救火技術訓練,並將名冊報請各處核備;有異動時,亦同。
(五)防火巡視
1.劃定巡視區,指定巡視路線、地點。
2.指定專人輪值、負責日夜巡視,並督導考核巡視人員之工作。
3.重要作業地區,勸止閒雜人等擅自進入。
4.重要作業地區內,勸止擅自引火、烤火或狩獵,並依照規定處理。
(六)其他應注意考核事項
1.對防火宣傳方面是否認真辦理。
2.各種「嚴禁煙火」之標誌是否佈置適當。
3.林道及工人出入場所應特別注意火種,林道兩側易燃物應清除。
4.員工在作業中禁止吸煙及引火。
5.爆炸物品應設專庫保管,周圍應予清除並設置防火溝。
6.汽油庫及火藥庫等應單獨蓋建,周圍十公尺內易燃物應清除,並開闢防火溝,配備乾粉或泡沫滅火器及沙、水,並標明「嚴禁煙火」。
7.休息所、道路旁或索道盤臺等工人休息地點,如需要烤火者應備烤火爐或利用廢鐵桶,完成安全設備後始可烤火。

七、林地作業所須注意事項
(一)作業進行中絕對禁止一面工作一面吸煙,或亂丟煙蒂,惟在休息時集中一處、設有煙灰缸或備有安全措施者,准許吸煙。
(二)乾燥季節期間內,絕對禁止林地內之引火整地。
(三)禁止隨便燃火取暖或烘烤便當,但在休息時集中一處,並備有安全設施者不在此限。
(四)員工就寢或離去之前應將煙火完全熄滅,使用蠟燭照明者應有安全隔離設備。
(五)遇有原住民狩獵、人員登山、遊客進入林地烤食便餐或吸煙者,應予勸止、或提醒注意防火,並通知附近工作站或報警處理。
(六)隨時舉辦防火宣導教育,使在林地工作之員工均具備防救火災之常識,並互相勸導防範。

八、重要作業地區防火安全檢查負責單位
(一)督導單位:本局有關組室。
(二)審核單位:管理處有關課室。
(三)執行檢查單位:管理處、工作站。

九、管理處應派員隨時抽查工作站執行檢查情形,如發現疏忽防範或危害安全情事,應即予糾正改善,情節重大者應從重議處。

十、為使在重要作業地區工作負責人及承採或承包作業人提高防火警覺起見,於簽訂作業契約書同時,由管理處附發「森林火災防範安全資料袋」一袋送承包人備用。
資料袋之文件:
(一)管理處重要作業地區防火安全檢查要點。
(二)承採或承包人應履行或注意之重要事項。
(三)有關森林防火宣傳資料。
(四)有關森林火災防救常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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