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112-11-07編修日期:112-11-07發文字號:林治字第1121730275號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會林務局92年6月12日林治字第0921730195號函訂定
行政院農業委會林務局95年3月8日林治字第0951730076號令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會林務局100年3月25日林治字第1001730236號令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會林務局101年3月3日林治字第1011730068 號令修正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2年11月7日林治字第1121730275號函修正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督導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特設置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督導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本署暨所屬機關(構)辦理之工程。
(二)本署暨所屬機關(構)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署長指派兼任之。另置工作人員,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事務。
四、召集人應於每次執行督導工程時,視工程計畫類別及性質,指定二名以上督導委員參與。
前項督導委員名單由本小組工作人員每二年簽報核定為原則。
如有因工程特殊情形,致督導委員未能於本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農業部建置之專家名單中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簽報召集人另行遴選。
五、督導小組之主要督導項目得包含:
(一)工程主辦單位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及監工人員等執行品管職務情形。
(三)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職安人員等執行品管職務之缺失情形。
(四)施工品質、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之排除與對策等之合宜性。
(五)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六、工程督導採隨機抽樣方式辦理,並以進度達百分之二十至九十之工程為原則,相關規定如下:
(一)預算金額在工程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工程標案未達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二)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但當年度執行案件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三)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四十件以上為原則。但當年度執行案件未達四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前項以外之案件,於發包金額低於底價七成、進度嚴重落後、執行異常、發現重大疏失、事故或全民督工通報嚴重缺失者,得優先辦理督導。
七、工程督導對象,應由本小組依據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所列工程,將合於第二點規定督導對象案件繕製明細表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圈選。
八、工程督導作業程序及追蹤管制相關程序如下:
(一)辦理督導時,工程主辦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及生態檢核單位應在場說明及協助,陳列相關文件紀錄、各項材料檢試驗紀錄等以供檢閱。
(二)督導委員於現場督導時,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審閱工程契約所載各項文件紀錄,並填寫「督導委員紀錄表」。(附件一)
(三)召開檢討及扣點會議:
1.檢討會議:由督導委員指明工程主辦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及生態檢核單位相關應改進事項,並請相關單位就所列缺失提出說明。
2.扣點會議:檢討會議後,督導委員視督導缺失情形進行討論決定扣點項目及點數並當場宣布。
(四)督導小組應彙整督導紀錄,併同扣點結果於督導次日起算七個工作日內將工程督導紀錄函文工程主辦單位,主辦單位並據以依契約扣罰,並登錄於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
(五)督導發現缺失時,主辦單位應督責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及生態檢核單位限期改善,於改善完成後填具「工程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表」(附件二)及「督導缺失改善照片表」(附件三),並將結果依規定期限函報本署備查。
(六)督導結果之處理情形應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前項工程督導原則採定期且不預先方式辦理,以反映施工現況。
九、工程主辦單位配合事項:
本小組辦理督導時,工程主辦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應予配合,必要時得通知工程主辦單位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依工程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之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單位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並依契約規定辦理。
十、督導成績之評定、成績經評定為丙等之規定及處置如下:
(一)以督導委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督導成績評定為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上揭加總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以整數計算之。
(二) 本小組督導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1.混凝土結構物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2.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3.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4.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5.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6.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
(三)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依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督導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四)督導成績列為丙等且情節重大者,工程主辦單位除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
1.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2.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3.通知監造單位撤換派駐現場人員。
4.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十一、本小組執行作業所需經費,由本署年度相關計畫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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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