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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01-08-07編修日期:101-08-07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742211號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為規範所屬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保存優良的種原基因,並生產大量且品質優良之無性繁殖所需枝穗、莖、根等,供林業經營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採穗園、採穗木之定義:
(一)採穗園:係以天然林或人工林之優勢木枝穗所育成之苗木為材料,擇地建造之林分。其目的是生產無性繁殖所需的材料如枝穗、莖、根等。
(二)採穗木:具有優良外形林木所分生之營養系,呈現活力狀態以供生產枝穗、莖、根為目的者。
三、採穗園須考量生育地環境因子,選擇交通便利、排水良好之林地,採固定株距栽植,且隨林木生長,藉外形去劣留優,保存外形優良之採穗木。
四、為促進採穗園之採穗木生長及避免老化,每年必須實行施肥、切蔓、刈草、修剪主梢及側枝、病蟲害防治、外來入侵種防治或以藥劑處理等作業,以促進萌發生機旺盛之幼齡化枝條供採穗。
五、林管處新設置採穗園應擬具經營管理計畫經報林務局核定後據以實施。
六、採穗園經營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設立之目的、依據、範圍。
(二)計畫地區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自然及人文現況、自然資源及土地利用現況、現有設施及現在潛在因子、因應策略。
(三)計畫目標及內容:欲達成之目標、期程、建園材料之來源等內容。
(四)利用及維護:採穗利用,維護及重大災害應變。
(五)圖籍資料:位置圖、地籍圖。
(六)採穗木性狀與物候調查。
經營管理計畫每5年檢討1次。
七、採穗園因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林管處報林務局廢止之:
(一)因微環境變遷或已採穗多年,導致採穗木劣化,且無法重新在原地區培育健壯之採穗木。
(二)未來林業經營已無需要造林之樹種。
八、學術單位或公務機關為研究必要欲進入採穗園採集枝穗、莖、根等,須經林管處許可始可採集。
前項採集後所應用之研究成果應送林管處備查。
九、在採穗園區內辦理許可之各項相關執行計畫,不得破壞周邊環境,並應接受林管處之監督,其成果應於執行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送林管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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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7-31